协力研究 | 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搭建的实务思考

发布时间:2024-09-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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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虚拟数字人是数字时代的产物,对于数字高科技行业的公司来说,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虚拟数字人系统通常由形象、声音、音视频合成、动画以及交互体验等模块构成。从交互体验上进行区分,可以区分为交互型虚拟数字人以及非交互型虚拟数字人,其中,交互型虚拟数字人从技术上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智能驱动以及真人驱动两大类,前者指由公司完全独立原创的虚拟数字人,后者是以某个真实存在的自然人为原型的虚拟数字人。

为了防范虚拟数字人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我们建议公司在创设虚拟数字人之初,就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前构建好,这其中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三方面。以下,本文将以智能驱动类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进行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搭建的相关探讨。

原创作者 | 郝红颖律师团队

一、著作权保护

虚拟数字人集合了精致美观的外形、动听悦耳的声音、流畅灵动的动作等,不仅具有高超的技术价值,还有丰富的审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虚拟数字人出现的场景不仅仅局限于拍摄海报、出席线下商务活动,也有虚拟数字人开始尝试发行单曲、参演影视剧,等等。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高技术集成的虚拟数字人并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是类似于网络游戏的系统性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需要被拆分成不同的作品类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以超写实虚拟数字人(下称“数字人”)为例,一般而言,对其著作权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 针对数字人本身的形象,若其外观形象以静态的图片形式呈现,则可以申请登记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 若数字人为合作品牌拍摄主题大片或海报,一般情况下这些照片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

3. 若数字人存在各种人设背景,那么数字人的剧情设定、背景介绍等文本可以申请登记为“文字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4. 若数字人参与拍摄宣传片或作为“演员”出演影视剧作品的,以及其他数字人动作运行而产生的连续画面,可以申请登记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5. 若数字人作为虚拟偶像进行唱跳表演,表演曲目中词曲的著作权属于词曲作者,而虚拟偶像若是由真人表演形成,通说认为,真人就其表演的部分享有表演者权;

6. 如果创造数字人本身采用了某种可以代码的技术,比如虚拟偶像“初音未来”使用了Yamaha的 Vocaloid 系列语音合成程序为基础开发的音源库,这种声音合成系统、建模系统、动作捕捉系统等可以代码化的技术还可以申请登记为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当然,以上能够成为“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这些产出物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即作品是作者本人独立创作而成,而不含复制、抄袭成分;“创”是指作品需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作过程。

按照法律的规定,与数字人有关的上述作品一经产生就享有了著作权,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实务中,我们依然建议公司需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著作权登记,好处是著作权人能够以有形方式证明权利人对该数字人形象享有著作权。在数字人的利用和传播过程中,若权利人在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与数字人有关的相关权利时需要提供权利证明的,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一种权利凭证,或者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以此就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二、商标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自己的品牌和服务同其他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数字人的名称、标志等元素具有较大的潜在商业价值,公司应及早规划,对其进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司抢占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加固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商标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转让(投资)、抵押或许可使用来为公司创造收益。

数字人最常见也最重要的识别方式就是名称,名称是正式商标保护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除独特的名称外,数字人通常还有不同的人物形象,这种角色形象也同样可以申请为商标。目前数字人技术申请商标时通常涉及的类别可能包括第35类和第41类,主要是广告、为他人推销以及娱乐服务相关,其他类别可根据数字人未来拟发展的方向以及可能推出的周边商品进行选择,例如第16类的文具、印刷品等,第18类的伞、包,第25类的服装,第28类的玩具,第43类的餐厅等。

在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商标注册是全国统一的,目前有2种途径:自行前往国家商标局办理(可网上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须事先查询该代理结构是否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只有备案过的代理机构才是正规合法的。

2. 申请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只要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如果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未曾使用过,任何人可以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程序撤销该商标。

3.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类别以及名称填报按类申请并缴纳费用,若系非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应附送说明。考虑到虚拟数字人产业仍属于新兴产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可能无法涵盖或准确描述相关的业务,因此许多企业会选择提交非规范项目,在此情况下,使用行业相关专业术语、以及描述相对准确、具体的非规范项目,辅以相关说明或支持文件,可以提高注册成功率。

4. 为了日后防范不法分子“傍名牌”、“搭便车”、抢注商标等行为,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形式对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注册防御商标指公司自己注册与数字人有关的近似商标、山寨商标,从而让“山寨”无路可走。

5. 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一般为以下几个步骤:受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注册证公告及通知领证。正常注册时间约8个月左右,若在商标局受理后,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异议的,所需时间则更长。

6. 注册商标需在超出核定注册项目的范围使用的,或者改变其注册标志的,或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另行提出新申请或商标变更申请。

7.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在期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十年,若期满未续展,还有六个月的宽展期可以弥补,届期仍未续展,则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三、专利保护

在专利法方面,数字人可寻求的法律保护也较为广泛。

首先是发明方面,数字人创设的技术主要包括3DCG、NLP、CV等,其基础不外乎计算机算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尽管单纯的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客体,但既包含算法特征又包含其他技术特征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若公司对自身创新的数字人算法技术较有信心,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部门需审核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那么这项技术方案就可以纳入发明专利保护。

其次是外观设计方面,202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对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是一项利好。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不仅数字人的整体形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局部形象也可获得专利保护。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了十五年,该规定将适用于所有在2021年6月1日之后提交的中国外观专利申请,这些修订都对数字人产品十分有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虽然公司在申请时必须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选择相应类别,但外观设计专利禁止权的范围并非仅限于相应类别的产品上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因此,如果他人的产品被认定为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相同或近似产品种类,权利人依然有机会维权。

但与商标和著作权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需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无明显区别,会导致后续申请缺乏创造性而无法获权,因此,公司如需寻求专利上的全面保护,还需注意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进行筛选,避免不必要的驳回。

伴随着“虚拟数字人”的迅速发展,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和需求越发迫切。笔者从著作权、商标以及专利三方面,较为全面地就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搭建提出了一些实务建议。虚拟数字人相关管理运营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需选择上述保护措施并加以实施,希望借助此文能够帮助相关公司解决产品创作及运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困惑。

律师简介

郝红颖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郝红颖律师系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金融资本领域和大文化领域。金融资本领域尤以私募基金、投资并购、资产管理、资本市场等相关法律服务最为擅长。在大文化领域,曾经或正在为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影视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网络科技公司、视讯平台、著名艺人、艺人工作室等担任法律顾问,并为多部影视剧作品、综艺节目等项目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郝红颖律师自2012年开始担任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主讲近百期节目,担任多档法制栏目特邀评论员、专家嘉宾,并为数家专业杂志报刊撰写文章。郝红颖律师亦曾多次为行业协会、上海律师、顾问单位等主讲私募基金、投融并购、文传产业等相关法律讲座。

郝红颖律师善于总结经验,主编或参编 3 部与文化产业投融资相关的出版著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私募基金业务律师实务》、《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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