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公司因商业贿赂被罚电影《出入平安》撤出国庆档,上映4天票房惨淡,出品人话里有话

发布时间:2024-10-09     点击量:

案例1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某医院销售医疗器械、耗材。2018年,该公司获取医院肺移植科需要制作宣传片的消息后,为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医院的业务,便向广告公司支付24000元帮助该医院制作了《某医院肺移植护理单元视频》宣传视频,医院方使用了视频且并未以任何形式支付该视频的制作费用。

该公司为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代为某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商业贿赂。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的违法行为,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装饰装修、餐饮旅游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通过贿赂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2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筹备网络直播活动,欲通过中介公司联络相关艺人参与。当事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给付A公司娱乐营销经理孙某好处费91,000元,给付艺人张某某的经纪人夏某含好处费91,000元,并利用上述两人职务便利,获取了为A网络公司直播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机会;之后A公司支付给B公司服务费用700,000元,B公司支付给艺人张某某的经纪公司400,000元,扣除已缴纳税款20,388.35元,B公司违法所得279,611.65元。

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以及交易机会支付可以影响交易的合作方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9,611.65元。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对社会营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当事人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其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给执法检查带来一定困难。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有力打击了不法行为,对不法企业形成了有效震慑。

【来源:市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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